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16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2022)京0116诉前调确375号民事裁定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给付***劳务费40500元;2.双方对本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进行查控;经统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的车辆,查封期限2年,自2023年1月31日至2025年1月30日,暂未实际控制车辆。
本案经财产调查执行后,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认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