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香洲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1009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文,大连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被告: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79395N。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59927725T。
法定代表人:王道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国涛,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香洲***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国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宏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