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异18号
异议申请人:***,女,汉族,1957年4月26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福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隆镇**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桂云花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生,住址庄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4年11月29日生,住址庄河市。
关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福融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请求撤销(2019)辽0211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书的第二项,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异议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