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156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福融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福融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9876.48元,扣除执行费900元后发放给申请人执行款78976.48元。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6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皓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