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奥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二终字第00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栋整栋。
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静,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奥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27号悦泰·诚里5栋1—7—41号。
法定代表人:徐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71号中港世银大厦9层01—07、10层0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宁,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大连奥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元(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60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