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700号
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068号中深国际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