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452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132523X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减交、免交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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