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财保153号

申请人: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132523XB。

法定代表人:姚泉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中,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军,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065160XT。

法定代表人:曹晓峰,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孝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媛媛

书 记 员 浦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