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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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3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132523XB。
法定代表人:姚泉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忠,张丽军,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065160XT。
法定代表人:曹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张奕涛,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10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世贸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88695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68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700000元、案件执行费56835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2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俞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