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694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76132523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