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4074号
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X04952893X。
负责人:李涛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有、庞宏媛,均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239397Q。
法定代表人:张振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额财产,保全价值3700000元。同时,申请人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电子担保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若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手续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小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