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4民初432号之一
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辽0214民初432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限制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现因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被申请人已履行给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以及担保财产担保人孙永鹏名下银行存款54000元的查封、冻结,解除限制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解除禁止被申请人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解除对担保人孙永鹏名下银行存款5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李春江 人民陪审员  李克香
书 记 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