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辽0214执恢9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能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能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同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但执行程序不可能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能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对已查明的财产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本案已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能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北京能源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汽车(京K×××**)一辆,委托查封时,发现该车变更所有权人、故未能实际查封;金杯面包车一辆(京Q×××**),已经本院查封车籍,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理;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本院已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晓亮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欠款53487.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元及执行费未能实现。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内容及过程表示认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行踪,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作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以及执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成科
执行员 于 江
执行员 郭万一
书记员 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