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精诚实地铝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1011号
原告沈阳精诚实地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精诚实地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精诚实地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阳精诚实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峰红
书记员  周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