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0203民初6368号
原告:***,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9号3**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20年12月22日,被告北方公司因施工装修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室,雇佣原告从事刮大白工作,并约定按照300元/天结算劳务费用。由于该办公室层高约四米,被告提供一台脚手架,让原告站立在上面进行操作,但未提供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当天上午10点左右,原告进行墙顶灯槽刮大白时,由于站立的脚手架底端轱辘失灵,导致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全身重伤。经大连市中心医院诊断,原告枕骨、胸椎、腰椎多处骨折、脑部及脊髓严重损伤。原告入院后,原告丈夫多次与被告沟通支付医疗费用,但被告北方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费用,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010927.3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赔偿款项共计1600000元。支付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0元;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230000元;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230000元;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230000元;2024年2月29日前支付230000元;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23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以上款项支付至***中国建设银行6217××××1142账户),若被告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出现任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立即按照1800000元赔偿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5443.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8300元,多出的2856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44元(取整),原告***负担10444元(取整),被告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
四、双方就本案权利义务终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