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9号3**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因***伤后时间短,伤情不稳定,不满足伤残等级鉴定条件(条款要求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导致的瘫痪,至少伤后12个月可以鉴定,目前伤后6个月),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暂不予受理鉴定,予以退鉴。但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时,距离***2020年12月22日受伤已具备伤后12个月可以鉴定的条件,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继续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一并*****所受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双方过错及承担的责任比例,还应对**、**与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一并予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隋广洲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