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

卢美玲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3民初1109号
原告:***,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48号。
负责人:隋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9号3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771453。
法定代表人: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美玲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河口边防派出所、第三人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卢美玲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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