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8750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矛翀,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由辽宁省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告: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6949625R。
法定代表人:吴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思怡
书 记 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