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214执3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716949625R,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超,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普劳人仲裁(2021)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50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至此,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普劳人仲裁(2021)8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长 :赵山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