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大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2264号 申请执行人: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6949625R。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965501928。住所地**县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29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到款68.6万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并缴纳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9日将货到款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合计691330元交至本院,其已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