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3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巍,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滨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01号1单元5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759802。
法定代表人:刘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娜,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湾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067567。
法定代表人:孔宪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滨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向其支付工程欠款23.5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未按图纸要求采购空调导致质量出现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并据此提起反诉请求被上诉人赔付改造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一次性包定48.5万元,具体详见报价书,分包方按图施工,最后竣工以决算为准,分包方负责设备供货及安装(包工包料),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厂方的安装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规范的必须返工,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负责。总包方不及时支付进度款,分包方有权停工,造成损失由总包方负责。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际安装的空调并非按图纸要求的型号安装,且安装过程未按国家规范安装,导致质量发生问题。对此,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案涉空调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对该问题一直未解决,据此未予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质保金部分。上诉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减少工程价款并提出反诉请求,而一审法院对于空调质量存在问题的程度、应减少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及是否产生改造费用、改造费用与质量问题之间的关系等事实问题均未予以查清。案涉合同中未见附报价书,被上诉人提出的报价书上诉人又不予认可,上诉人二审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空调与图纸约定是否属于同一品牌、相关技术参数能否达到图纸约定的技术参数、安装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已拆除的空调是否存在质量故障(如有故障,如何形成)等事项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应依据各方提交的证据、结合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查清被上诉人提供的空调及安装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形成原因、是否必须导致空调更换的结果等事实,在此基础之上就双方本诉、反诉请求作出正确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