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1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王青洲。
被执行人: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210号-6。
法定代表人:刘宝峰。
本院在执行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与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17)辽0203民初296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董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梁心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