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彩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大连彩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王青洲。
被执行人: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210号-6。
法定代表人:刘宝峰。
本院在执行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与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296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董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梁心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