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彩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彩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琦杨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93民初677号
原告:大连彩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建,男,1977年7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琦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彩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琦杨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大连彩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彩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大连彩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谷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