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10141号
原告: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10号7层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济源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济源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