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10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10号7层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源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济源市汤帝路885号环宇公司集团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济源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济劳人仲裁字(2019)第857号仲裁裁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济劳人仲裁字(2019)第85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