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瓦房店市老虎水泥经销处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176号

原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张屯社区张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560662455。

法定代表人:曲忠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杰,辽宁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210489136。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泊文,辽宁滴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第三人:瓦房店市老虎水泥经销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老虎屯镇铁西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1MA0UFY957A。

经营者:刘武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住瓦房店市。

原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瓦房店市老虎水泥经销处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168450元;2.被告支付资金使用费,以1684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0月23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建筑安装公司,被告经常为工地提供水泥,2020年因原告工程需要1000吨水泥,被告称上货地第三人瓦房店老虎水泥经销处离原告工程地近,2020年10月23日原告就把水泥的事交给被告办理,按被告的指示向第三人账户打入29.5万元购买水泥,第三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原告开出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103250元、88500元及103250元,原告与被告约定三日内把水泥送到工地,原告等待一个星期也未见水泥,原告联系被告,被告称水泥现在缺货,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只退回100000元,其余款项称三五天退回,三日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的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仍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22年1月4日,被告***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张屯社区张屯,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9元,退还原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福杰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