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5559号
原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560662455,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