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7395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5606624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本案原告***与被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8元,保全费1605元,合计38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