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3134号
原告:大连运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街道金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运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运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6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3760元,由原告大连运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全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洋
书 记 员 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