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45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非得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海街19号(大连高新园区广贤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非得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