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非得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45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非得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海街19号(大连高新园区广贤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非得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大连成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