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
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张东。
本院在执行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福来
代理审判员 : 杨 雨
代理审判员 : 耿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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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