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8民初1397号
原告:***,女,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80年10月6日,家住镇巴县三元镇*******小组。
原告:**,女,生于2008年4月23日,初中学生,家住镇巴县三元镇***小组。
原告:王从发,男,汉族,生于1957年01月19日,初中文化,家住镇巴县巴山镇******小组。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3年01月02日,小学文化,家住镇巴县巴山镇******小组。
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址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
法人代表:***。
被告:汉中丰信亿诚商贸有限公司,驻址: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村塘坊组。
法人代表:***,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320省道镇巴县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U1标段项目部经理,
被告:镇巴县交通运输局。驻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新街柳树河坝。
法人代表:***,该局局长。
原告***、**、王从发、***与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丰信亿诚商贸有限公司、镇巴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王从发、***因疫情及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从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