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728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28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履行的工程款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后于2023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2500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情况属实,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案件执行完毕。
综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支付义务,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到位,故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8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条中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25000元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