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8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2023)陕0728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和网络支付平台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无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信息。2023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巴项目现场负责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8执50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