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8民初110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原告***诉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口头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是,原告已于2023年11月2日就其完成的朝阳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镇巴县星子山隧道挡墙、小河沟一号桥铺底劳务工程已进行结算,并由该公司项目部出具欠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