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728民初578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巴县三元镇伍家垭村伍家坪小组。系***之妻。
原告:***,女,200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巴县三元镇伍家垭村伍家坪小组。系***继女。
法定代理人:***,女,系***母亲。
原告:***,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巴山镇宝山村邢家梁小组。系***之父。
原告:***,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巴山镇宝山村邢家梁小组。系***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2320992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镇巴县小洋镇木桥社区新房小组。系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丰信亿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鹿子坝村塘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MA6YYMLG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巴县兴隆镇茅坪村茅坪小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8016045318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北门社区马王庙街。系镇巴县交通运输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北门社区新街。系镇巴县交通运输局职工。
原告***、***、***、***诉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丰信亿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信公司)、镇巴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镇巴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朝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巴县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下欠劳务工资684293元,并承担违约金150000元,赔偿损失292200元。合计1126493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20日,原告***丈夫***(2022年8月7日去世)与被告丰信公司负责人***签订《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承担该标段桥梁下部结构施工的内容、工程量及单价等。***依照合同约定带领工人进驻工地开展施工作业并完成了工作,被告应向***支付劳务报酬2131900元。因被告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工作场地等原因,导致***工队怠工1181个工天,造成经济损失377920元,另***给被告“梁场”进行场地建设、浇筑桥板、焊接绑扎护栏钢筋等其他劳务工作,应另付劳务工资381679元。以上被告共计应支付劳务工资2527659.30元,被告实际已支付1843366元,还应支付684293元。
2021年2月***曾向***要求核算工程量,结清劳务报酬,但***均找理由拒绝,2022年8月7日***去世后,农民工集体索要工资,经镇县多个政府部门协调,被告朝阳公司给下欠农民工支付了工资675627元。现为维护农民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希望未结农民工工资由原告自己给予结清。
被告朝阳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诉称还应支付劳务工资684293元,与事实不符。***曾前后提供两份金额不一致的工资表,项目部不予以采信。结合***实际施工工程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与***带班人员***核实,最终核算***班组实际工程量总价为1826611元。另该工程总价还应扣除***班组施工失误费73464元,给***班组员工代发工资及生活费945559元,给***个人借支335000元,支付下欠农民工工资753180元,抵扣之后截至目前项目部多支付296192元(1826611-
73464-961159-335000-753180=-296192),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并未约定违约条款和违约金且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误工损失377920元,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在施工期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书面向项目部提出误工的原因、理由及具体的误工时间,根据项目部桥梁施工群聊天记录及天气情况统计表,证实***提供的97天误工期与事实不符。同时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损失292200元,在诉状中并未提供该笔损失费用的事实依据,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2020年至2021年做零工费77150元,与事实不符。经答辩人确认2020年零工费用42290元属实,予以认可。但2021年零工费用34860元与事实不符,***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双方签字认可的工单及说明材料,不予认可。
3、原告主张支付下欠3名工人工资,***81000元、***14700元、***做饭工资9197元,与事实不符。因***与***是现场实际管理人员,项目部要求和其核算工程量完毕后才支付工资,但二人多次拒绝核算工程量签字,于是项目部延迟支付他二人工资。同时在他二人管理工地期间,因监管失职分别造成项目部一片箱梁、三片13米空心板材料报废,对其二人分别处以罚款21840元、29139元,应在工资中扣除后才予以支付。项目部已根据***提供的工资表给***发放工资24000元,因此不存在欠***工资的事实;原告主张支付答辩人项目部员工***与吊车司机在***处工地的伙食费用21600元,这是***与吊车司机的个人行为,与项目部无关,不予认可。
被告丰信公司辩称,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工程由被告朝阳公司中标承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为该项目常务副经理,任命权限为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全权委托负责管理全部事宜。因经营需要被告朝阳公司委派项目副经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注册汉中丰信亿诚商贸有限公司,方便为该工程购买建筑材料、提供增值税抵扣成本发票等。2020年8月25日***与四川平洲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施工劳务合同》,因龙腾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普票,所以项目部决定由***提供工资表,答辩人为***班组劳务人员代发工资,代扣代缴个税。综上,答辩人与***及龙腾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原告起诉答辩人丰信公司主体错误,答辩人丰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起诉的劳务合同纠纷无关。
被告镇巴县交通局辩称,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答辩人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工程承包给被告朝阳公司,依照中标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在***去世后,发生农民工讨要下欠工资群体事件,已通过县劳动监察大队核实发放53名农民工工资753180元,对于欠付的***、***、***三人工资,***处材料款,***个人工资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承担发放工资的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施工劳务合同》,证明***承包了该标段的桥梁下部工程。
3、工程量计算清单,应支付费用明细表、应扣除明细表,证明***承包工程量的单价及总价。
4、箱梁的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生前向被告朝阳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报价过20米箱梁单价及13米箱梁单价。
5、微信聊天记录(***与***),证明误工是被告方场地及建筑材料等不到位造成的。
6、做零工记录、工天记录,证明怠工总数是根据真实记录单计算出来的。
经被告朝阳公司质证:对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中的工程量没有异议,但对部分工程计算的单价有异议,***制作的单价与被告核算的单价不一致;证据4、5微信聊天记录不符合证据要件,对三性不予认可,证据4中关于20米箱梁的报价是在签订合同后,***的单方请求,被告并没有回应,证据5中7月20日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被告建筑材料不到位造成误工,***也没有回答对方,反而***说了箱梁是按6500元计算。证据6误工记录表及工天记录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没有经被告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三性不认可。
被告丰信公司质证意见与朝阳公司一致。
被告镇巴县交通局认为与交通局无关,不予质证。
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的证据1、2予以采信,对证据3、4有关工程单价有异议的部分,已由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24)陕07鉴22号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单价以鉴定结论为准,对微信聊天记录经审查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对证据6误工记录表经向***工队工人核实,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被告朝阳公司为反驳原告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第二组:《施工劳务合同》,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的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及具体约定。
第三组:320省道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桥梁队***模板工班组应支付费用明细,证明***班组实际施工工程量,结合劳务合同约定的单价,其实际产生劳务工资共计1826611元,不是原告主张的2527659.30元。
第四组:1、320省道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桥梁队***模板工班组应扣除费用明细,证明***班组施工期间共计产生应扣除费用73464元的事实。2、项目部给***班组代发工资明细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7月24日项目部共计给***班组员工代发工资及生活费共计945559元的事实。3、***个人借支明细及***工伤赔偿协议、支付凭证,证明***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个人从项目部借支及项目部替***垫付***工伤赔偿款共计335000元的事实。
第五组:***及其家属先后提供的下欠工人工资表两份,证明***及其家属先后提供两份单方制作的前后不一致的工人工资表,从而证实原告及***伪造工人工资表的事实。
第六组:1、***施工班组农民工确认实发无误支付统计表,证明项目部会同交通局项目部、劳动监察大队、泾洋派出所几家单位进行农民工工资摸底统计,根据当事人签字认可落实金额共计753180元,项目部予以全额垫付的事实。2、项目部与交通局、劳动监察大队、泾洋派出所、***班组农民工共同商谈工资发放事宜的会议记录、现场照片,证明项目部会同交通局项目部、劳动监察大队、泾洋派出所、农民工代表进行农民工工资摸底统计,组织当事人予以调解并解决的事实。
第七组:1、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项目经理部办公室[2021]8号文件,证明桥梁队梁场野蛮施工导致空心板报废,给项目部造成损失58278元,由项目部会议研究决定由责任人***赔偿本次损失50%,即29139元,***本人未提出异议的事实。2、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项目经理部办公室[2021]16号文件,证明桥梁队梁场野蛮施工导致空心板报废,给项目部造成损失72800.44元,由项目部会议研究决定由责任人***赔偿本次损失30%,即21840.13元,***本人未提出异议的事实。3、桥梁下构一队劳务工资表,证明项目部先后共计向原告***发放劳务工资共计24000元,从而证明项目部未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4、2020年桥梁队汇总,证明经公司项目部确认的2020年桥梁队零工共计42290元,而非原告所列77150元的事实。
第八组:1、***于2022年1月17日提供的误工期明细表,证明***生前曾向项目部主张误工108天的事实。2、桥梁施工队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所主张的误工期内桥梁施工队仍在继续施工的事实,从而证实***主张的误工期明细表系单方伪造。3、镇巴县交通局晴雨表,证明***主张的误工日期与天气状况不相吻合,从而证明***主张的误工期不属实。
第九组:***生前与项目部会计***的短信息记录、与副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项目部多次催促***前往项目部核对工程量并予以结算,但***以各种理由拒不结算,仅凭其单方伪造的且未经项目部核对的工程量要求项目部予以支付的事实。
经原告质证,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有***或当事人签字了的,予以认可,没有签字的均不认可。第一、二组没有异议;第三组证据应支付明细到现在双方未进行决算,未能达成一致,这是被告朝阳公司单方制作的决算金额,对此不认可;第四组中的转账记录,认可其真实性,但这些钱里面不包含***垫付的材料款。且***的工伤赔偿款不应由***承担,被告朝阳公司购买了保险大于1万元以上的工伤赔偿应当是朝阳公司承担,保险也会予以报销;第七组证据1、2项目部的文件被告无法证明其提供的水泥和钢筋是合格的,无法证实是***或***野蛮施工导致箱梁、空心板报废,证据3中支付的24000元是2020年***在工地代买菜做饭的工资,被告朝阳公司没有支付***2021年的工资,证据4被告提供只有2020年零工费用42290元,没有提供2021年***做零工的费用,***是按照被告的吩咐才去做的零工,之后给被告上报零工计算费用。第八组证据中聊天记录不符合证据要件,对证据三性不认可,晴雨表不认可,工地搭的有雨棚,有时下雨也不影响施工。第九组中每一个月的工资表***都是报给了***,对其三性不认可。
被告丰信公司对被告朝阳公司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镇巴县交通局对被告朝阳公司的证据认为与交通局无关,不予质证。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第一、二、第四组(证据2、3)、六、七(证据3、4)、八、九组证据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第三组、第四组证据1,应支付或者应扣除费用以本院核实为准;对第五组因两份工资表不一致,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对第七组证据1、2,被告拟证明因***、***二人责任导致空心板、箱梁报废,原告认为是被告提供的材料有问题,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经审查,该通报系被告公司单方作出,报废的箱梁和空心板已由被告销毁,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确系***、***二人导致箱梁和空心板报废,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被告丰信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镇巴县交通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合同协议书;2、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4、《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第4.8条款内容“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5、关于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项目经理部成立的报告。证明被告按照招标法进行了公开招标,被告朝阳公司有相关资质,中标后有义务和责任承担合同约定的事实。
第二组:1、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2、镇巴公安要情;3、2022年8月10日会议记录;4、2022年8月16日会议记录;5、县交通运输局转信访件、阅办单;6、“县长信箱”来件办理单;7、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劳务合同;8、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桥梁队还没支付班组2020年4月份至2022年1月份的剩余农民工工资明细表;9、工作专班清查核实农民工工资统计表;10、***施工班组农民工确认实发无误支付统计表;11、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结算业务申请书;12、关于《舆情日报》反馈问题核实处理情况的报告;13、关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4、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有监管责任且履行了监管责任。
原告对被告镇巴县交通局的证据质证均无异议。
被告朝阳公司对被告镇巴县交通局的证据质证均无异议。
被告丰信公司对被告镇巴县交通局的证据质证均无异议。认为被告公司仅仅只是提供工资表,代发工资。
经审查,对被告交通局提供的证据经原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
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1、镇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盖章确认的《***施工班组农民工确认实发无误支付统计表》;2、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函;3、镇巴县交通运输局与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3、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4、《挖掘机租赁合同》;5、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对法院调取的证据,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
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1994年8月8日至2064年8月11日,法定代表人***,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公路路面、路基、中小桥涵、桥梁、隧道、机场专业工程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汉中丰信亿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住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鹿子坝村塘坊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保温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镇巴县交通运输局发包的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施工工程于2019年由被告朝阳公司承包。2019年2月25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1.LJ-1标段由K0+000至K5+910,长约5.913km,主要工程内容:地基清表、地基处理、路基填(挖)方、路基支档防护、路基排水、桥梁涵洞等。”合同价:88885900元。工期为639日历天。2019年4月2日,朝阳公司成立“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副总工***。
2020年8月25日,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项目经理部(甲方)与***(乙方)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按印。该合同约定了:三、施工内容:桥梁下部结构施工。1、施工部位:桥墩台、系梁、墩柱、盖梁、桥台、垫层。2、工作内容:(1)模板工程:模板进场后的打磨、涂脱模剂;模板安装、拆卸、保管、维修;模板转运、清理表面、除污、刷脱模剂。甲方提供模板、螺丝、拉杆。(2)混凝土工程:基坑抽水、基坑找平、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结合面及时销螺栓处理等。甲方提供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垫块。(3)模板吊装转运机械由甲方负责,材料上下车人工由乙方负责。(4)材料、模板运输机具及二级配电箱由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线路支架搭设及安全防护由乙方负责。(5)梁板:甲方仅提供模板(含螺丝、拉杆)、钢筋、混凝土、钢绞线、钢板、锚具、波纹管等原材料和大型机具及场地,乙方工作包含模板(含脱模剂)及混凝土人工、钢筋(含辅材及设备)、钢绞线、钢板加工制作及安装,梁板张拉(含张拉相关设备)、压浆、封端、凿毛、养护、成品移至存梁区。四、合同数量及单价……注:工程数量以最终结算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业主认可数量为准,合同价款以最终的结算数量和金额为准,其中计日工为150元/工日。五、计量与支付:1、劳务单价中的工程数量为暂定工程数量,结算工程数量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为准。2、劳务单价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队伍调遣、人员的职业安全、劳保用品、食宿用具及福利、劳务、辅助材料、机械、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安全及保险、管理、利润、税金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为最终结算单价,任何情况不做调整。3、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最终结算。九、双方责任。甲方责任:6、甲方负责及时提供合格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及配套的模型拼装配件(螺丝、拉杆)。其他施工需要的一切配件及零星材料由乙方负责提供。乙方责任:1、乙方应确保其机械设备、人员按期到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离工地。乙方必须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并负责内部人员、设备的管理;4、乙方负责提供其他用于工程的零星材料:电焊条、扎丝、切割片、氧气、乙炔、油料、脱模剂、振动棒等小型机具,以及为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施工工艺措施等发生的材料;6、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还约定了工期、工程质量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同日,***还和项目部签订了《承诺书》、《安全承诺书》,并与劳务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签订了《协作队人员履约承诺书》。***与被告朝阳公司项目部协商由被告丰信公司为***班组劳务人员代发工资,代扣代缴个税。
2020年9月,***带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5月3日朝阳公司向桥梁施工队下发《关于桥梁队梁场野蛮施工导致空心板报废的处罚通报》,内容为:由你施工队伍承接的我项目部预制箱梁、空心板施工,你施工队伍不按规范要求实施……导致三片空心板浇筑时内模上浮致使顶板过薄而报废,三片空心板成本价共58278元。项目部自行承担本次损失的50%,共29139元。梁场劳务班组施工队伍技术员***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本次损失的50%,对其罚款29139元。2021年7月27日朝阳公司向桥梁施工队下发《关于桥梁队梁场野蛮施工导致20m预制箱梁报废的处罚通报》,内容为:高桥大桥6-3#箱梁因多处严重空洞及蜂窝麻面而报废,成本价72800.44元,项目部自行承担50%即36400.22元,梁场劳务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其罚款21840.13元。施工期间,被告朝阳公司陆续向***工队支付工人工资945559元,向***个人转账225000元。
2022年1月***工队中途退场,根据《工天表》显示,2022年1月4日后再无工天记录。之后该项目部单方对***工队进行了劳务清算,确认***劳务队伍完成产值1826611元。2022年1月16日,***通过微信向***发送《镇巴桥梁工地民工2021年工资明细单》、《镇巴工地拖欠去年工资表》,2022年1月17日,***通过微信向***发送《镇巴误工表》。
2022年1月28日,***再次向***发送《镇巴桥梁工地民工2021年工资明细单》、《镇巴工地拖欠去年工资表》,2022年8月7日,***又给***发送《镇巴桥梁工队工地民工2020年至2022年未付工资明细》表,要求支付工资。***与被告朝阳公司项目部计算的工程价款不一致,***便持续讨要剩余下欠工资,被告朝阳公司以未最终结算拒绝支付。2022年8月8日***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工队工人群体讨薪上访,经镇巴县劳动监察大队核实工资后,由被告朝阳公司垫付,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9月26日通过“镇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余额账户工资保证金专户”给53位农民工支付了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的工资共计753180元。镇巴320省道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工程至今未进行整体验收、未进行结算。
2023年7月19日,本院组织***、***工地施工负责人***、朝阳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现场负责人***进行座谈,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核对。双方对***工队各桥梁段施工工程量以及C30混凝土及其垫层、C25混凝土、桥台、垫石、挡块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对20米箱梁、13米空心板、桥面凿毛、桥面标高带、湿接缝、端隔板梁、钢筋绑扎等单价双方仍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无异议的***工队施工劳务价款为870451.68元(详见附表1),无异议的应扣除费用为14080元(详见附表2),无异议的被告朝阳公司已支付费用为1923739元(详见附表3)。
2024年3月26日,经原、被告申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队完成的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桥梁下部结构施工项目中有争议的劳务施工价格进行鉴定。2024年5月17日,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2024)陕07鉴22号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一)确定性工程含税造价为:1299010元(壹佰贰拾玖万玖仟零壹拾元);(二)推断性工程含税造价为(证据不够充分,需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根据有关证据重新计算工程量):15120元(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详见附表4-5)。被告镇巴县交通运输局支付鉴定费20000元。原告对鉴定的20米箱梁、端隔板梁单价有异议,但不要求鉴定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也不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被告丰信亿诚公司、镇巴县交通局均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被告朝阳公司认为20米箱梁鉴定单价7100元,重复计算了每片箱梁补贴500元,经释明,属于其认识错误。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于2008年4月23日生育女儿***,***与***于2017年4月7日在镇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父母。
2019年3月25日,***注册成立四川平洲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等,但一直未实际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与被告朝阳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劳务合同;2、原告主张的劳务费、违约金、经济损失等是否应该支持;3、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所签订《施工劳务合同》的事实。从施工内容看,***工队施工部位为桥墩台、系梁、墩柱等,施工内容包括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加工制作及安装等。从施工材料的供应看,***负责提供其他用于工程的零星材料:电焊条、扎丝等小型机具,以及为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施工工艺措施等发生的材料,并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朝阳公司负责及时提供合格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及配套的模型拼装配件。从合同价款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劳务单价中的工程数量为暂定工程数量,结算工程数量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为准。劳务单价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队伍调遣、人员的职业安全、劳保用品、食宿用具及福利、劳务、辅助材料、机械、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安全及保险、管理、利润、税金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为最终结算单价,任何情况不做调整。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最终结算。从上述约定,本案合同标的并非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务,合同价款也不仅是劳务报酬,而是一方需提供部分施工工具和材料,交付特定的劳动成果,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辅助材料及机械费、利润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之规定,本案工程发包人是镇巴县交通运输局,总承包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完成。故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工队施工部位为桥墩台、系梁、墩柱等,工作内容为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等工作,劳务作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故应当确定***与朝阳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原告与被告朝阳公司项目部双方确认,就各桥梁段施工无异议的应支付劳务价款为870451.68元(详见附表1),无异议的施工应扣除费用为14080元(详见附表2),本院予以确认。对案涉工程的劳务施工价格,经原、被告确认以及鉴定认定,费用为1684465.78元(详见附表6-7)。
对双方有异议的费用认定:
1、原告主张违约金150000元。《施工劳务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故对违约金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误工损失377920元(1181天*320元/天)。原告根据《2021年320省道镇巴星子山引线工程LJ-1标段桥梁项目部耽误正常施工、班组误工记录表》、误工记录表、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工天表、***与***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误工损失377920元。被告朝阳公司提交了桥梁队施工工作群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晴雨表予以反驳。但经对***工队部分工人调查核实,工人均陈述存在误工,通过***与***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通过微信向***催要钢筋、水泥等材料,存在因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未及时提供、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建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与被告朝阳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约定,被告朝阳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负有及时提供钢筋、水泥等原材料和大型机具及场地、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月办理工程费用结算的义务,因其原因导致建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即使双方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仍然有权要求被告朝阳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误工1181个工日,被告朝阳公司不认可,被告交通局认可由于疫情原因,建筑材料、人工等均受影响,误工客观存在。综上本院对1181个工日予以确定。原告按照320/天计算误工损失标准过高且没有依据,应按***与被告朝阳公司合同约定的150元/工日计算,但因误工是疫情原因等导致的,对误工损失本院酌情按被告朝阳公司承担80%责任计算为141720元(1181天×150元/工日×80%)。
3、原告主张小型材料款31013元,在镇巴县农贸市场小冯菜店处赊欠菜钱55063.40元(原告主张60363元,经核对实际为55063.40元)。按照《施工劳务合同》约定“乙方应自行配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乙方负责提供其他用于工程的零星材料:电焊条、扎丝、切割片、氧气、乙炔、油料、脱模剂、振动棒等小型机具;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人员食宿”。且该小型材料款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扎丝、安全绳、扳手、扎钩、卷尺、铁钉、发泡胶等小型零星材料,***承包本案工程包工人生活费,菜钱为解决施工人员食宿的必要生活开支,按照合同约定均应由***自行承担,故本院不予以支持。
4、原告主张被告朝阳公司项目部人员***和吊车司机在***工队吃饭伙食费216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且在***工队吃饭系双方之间的个人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
5、原告主张***工资81000元、***工资14700元、***2021年做饭工资9197元,因劳务工资发放系***工队内部工资分配问题,已包含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内。同时经审查发现,原告提供的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工天表》中没有***的做饭工天记录,该《工天表》记录该时间段的炊事员为***、***、***,故***主张2021年在工地做饭与事实不符,主张工资9197元无事实支撑。
6、原告主张***垫资给工人发的103200元工资。因***给工人发放工资属于***工队内部工人工资结算,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案审理范围是被告朝阳公司与***班组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对于***和其工人之间的工资结算问题不予以审查。另在交通局主持下,下欠53名工人工资已清算完毕,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7、原告主张2020年零工费用4229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主张2021年零工费用34860元(99.6天×350元/天),原告提交的电子版《2020年至2021年帮助公司做零工记录》显示2021年做零工99.6个工天,与被告朝阳公司提供***手写的《2021年零杂工》84.5个工天不一致,且电子版的零工记录上无复核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无法核实电子版零工记录真伪,本院不予以采信。同时手写版《2021年零杂工》上2022年1月25日在该记录上***注明有“本页零工打√已计入工程应付费用中,其余未打√的修补梁头属于预制箱梁加工缺陷,项目部不予计量。高桥大桥横隔板做梁斜头模板及钢筋,用氧气等属于包工范围之内,项目部不予计量”、“梁场焊钢筋绑扎模具和吊具合计23.5天,以上23.5个工日属于合同内制套架,不属于计日工范围内”等字样。经***确认***班组2021年做零工12个工天,分别是“3月5日翔龙山庄对面打存料地板2天;4月15日存梁去吊料三层往下吊3.9天;7月12日钓鱼关大桥第一联与第二联接头补梁头子3天,10月1日-3日修改锚头模板3天,另***同意再额外增加3天,一共认可15个工天,本院对零工天数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零工350元/天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施工劳务合同》约定“计日工为150元/工日”,本院认定2021年***零工费用为2250元(15天×150元/工日)。
8、被告朝阳公司主张扣除鹿子坝1#小桥空心板与之私自接路灯电源产生的修理费2205元、钓鱼观大桥台凿毛用空压机时不加机油导致机头拉缸拉瓦更换机头费用1500元。依照《施工劳务合同》约定“施工现场线路支路架设及安全防护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现场主杆线路的架设,甲方承担水电费用……,乙方自备调直、切断、弯曲、焊接等机具设备”因鹿子坝1#小桥场地属于乙方***班组临时施工场所,其应自行解决施工及用电问题,***班组借用被告项目部空压机使用导致其损坏从而产生修理费用1500元,应由***班组承担。故二项费用扣除本院予以支持。
9、被告朝阳公司主张因***班组管理人员***、***监管失误导致材料报废,扣除三片空心板报废费用29139元,一片20米箱梁报废费用21840元。2021年5月3日、7月27日被告朝阳公司项目经理办公室对分别向桥梁施工队作出《关于桥梁对梁场野蛮施工导致空心板报废的处罚通报》《关于桥梁对梁场野蛮施工导致20m预制箱梁报废的处罚通报》,两份《处罚通报》将材料报废的原因归结为梁场劳务班组施工队伍技术员***、***质量意识淡薄、不认真负责,应分别对材料报废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罚款29139元、***罚款21840.13元。原告辩称对这项费用不认可,材料报废是因为被告朝阳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因***仅进行劳务施工,制作空心板、箱梁的材料是由被告朝阳公司提供,且朝阳公司有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管人,被告无法证明其提供的水泥和钢筋是合格的,未能证实材料报废确系原告工队造成的,该损失不应在本次***工队劳务总费用中予以扣除,本院不予以支持。经确认,13米空心板人工费用为3500元/片,20米箱梁人工费用为7100元/片。因制作空心板、箱梁的主材由项目部提供,***班组在制作空心板、箱梁时也付出了相应的人工劳务,故本院认为被告朝阳公司应支付三片空心板人工费用10500元,一片20米箱梁人工费用7100元。
10、被告朝阳公司主张扣除水河沟一号大桥所有边梁未留置排水孔产生费用4700元(47个×100元),原告主张该桥未留置排水孔是因项目部未及时提供水管所导致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该桥段留置排水孔属于***班组包工范围内应完成的工程,因其施工失误导致项目部另找工人完成打孔,支出4700元,本院予以支持。
11、被告朝阳公司主张扣除***工伤费用110000元。***系梁厂劳务模板班组务工人员,于2021年3月22日在鹿子坝梁厂工地做木工时,因本人使用电锯不当被电锯锯伤右手食指、中指,经陕西省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以个人名义承包桥梁劳务工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即被告朝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扣除工伤费用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2019年4月2日,被告朝阳公司成立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项目经理部,任命***为项目副经理,授权项目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2020年8月25日,***以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签订了《施工劳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代表项目部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施工劳务合同》对被告朝阳公司产生约束力,***工队为被告朝阳公司完成了桥梁施工的模板、混凝土以及其他梁场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朝阳公司应当按照***工队实际完成劳务工程量为其支付劳务价款。
镇巴县交通局是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工程的发包方,目前该工程尚未整体进行验收,工程款未全部结算。本案中被告朝阳公司项目经理部和***签订《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将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梁板等劳务工程分包给***,***投入了资金组织人员实际施工,***是该劳务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实际施工、工程已投入使用,且被告镇巴县交通局认可尚欠承包人工程款未支付。***施工的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项目应支付费用为2043118.78元(详见附表8),应扣除费用为22485元(详见附表9),被告朝阳公司实际已支付费用为1923739元(详见附表3)。经正负抵消后2043118.78元-22485-1923739元=96894.78元。故镇巴县交通局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承包人被告朝阳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96894.78元的义务。
2021年2月5日汉中丰信亿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朝阳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立该公司的目的是为该标段采购、提供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以及提供增值税抵扣成本发票。该公司受被告朝阳公司项目部委托为***工队代发工资,代扣代缴个税,其与***工队之间既无约定,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用96894.7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镇巴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汉中丰信亿诚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8元,决定由原告***、***、***、***共同负担4938元,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镇巴县交通运输局负担5000元。
鉴定费20000元,决定由原告***、***、***、***共同负担6666元,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67元,被告镇巴县交通运输局负担6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表1:双方确认无异议的应支付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68500
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9008.48
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39200
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68500
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9008.48
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39200
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68500
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9008.48
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39200
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68500
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9008.48
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39200
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68500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68500
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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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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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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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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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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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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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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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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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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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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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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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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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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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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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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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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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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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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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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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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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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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70451.68p>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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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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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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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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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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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07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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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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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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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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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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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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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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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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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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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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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4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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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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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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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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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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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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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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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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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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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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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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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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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451.6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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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22
3
序号
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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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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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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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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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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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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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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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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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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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9008.48
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39200
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
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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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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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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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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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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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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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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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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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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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4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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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部借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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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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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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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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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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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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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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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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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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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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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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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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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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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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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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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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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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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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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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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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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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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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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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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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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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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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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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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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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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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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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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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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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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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07
合计
870451.68>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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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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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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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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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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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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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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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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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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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68500
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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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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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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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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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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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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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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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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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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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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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9008.48
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39200
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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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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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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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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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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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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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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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9008.48
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39200
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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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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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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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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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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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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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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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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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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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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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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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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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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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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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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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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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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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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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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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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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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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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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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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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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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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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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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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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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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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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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序号
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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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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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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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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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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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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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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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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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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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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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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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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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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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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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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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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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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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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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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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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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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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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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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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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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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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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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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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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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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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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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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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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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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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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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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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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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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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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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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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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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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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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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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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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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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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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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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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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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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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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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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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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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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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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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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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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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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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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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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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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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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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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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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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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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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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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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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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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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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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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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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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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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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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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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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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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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22
3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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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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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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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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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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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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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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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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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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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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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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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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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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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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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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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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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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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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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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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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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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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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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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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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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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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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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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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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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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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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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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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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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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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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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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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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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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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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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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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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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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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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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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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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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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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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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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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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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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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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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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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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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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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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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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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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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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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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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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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9008.48
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39200
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预制箱梁补贴费用(500元/片×137片)
68500
4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6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7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8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129530
9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54945.60
10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6177.60
11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9008.48
12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39200
13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无异议费用
266007
合计
870451.68
附表2:双方确认无异议应扣除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高桥大桥1-2墩柱穿杠钻孔费用
600
2
高桥大桥7-1墩柱穿杠钻孔费用
1100
3
高桥大桥7-1墩柱浇筑混凝土高出0.28米破除人工费用
300
4
小河沟2#大桥5-2墩柱穿杠孔预留位置不正确重新打孔费用
600
5
2022年梁场***拿走大电镐一台价值
880
6
项目部借材料(焊条)费用(30件*140元/件)
4200
7
高桥大桥6-10跨边梁吊装孔未留置后重新打产生费用
4000
8
钓鱼关大桥部分边梁未留置排水孔产生费用
2400
合计
14080
附表3:被告朝阳公司已支付费用明细清单
序号
已支付费用内容
金额(元)
1
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代付工人工资
945559
2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给***借支
225000
3
2022年8月经镇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实发放下欠53名工人工资
753180
合计
1923739元
附表4: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工队有争议的劳务施工价格鉴定意见
确定性鉴定造价汇总表
序号
桥梁名称
鉴定价(元)
备注
1
钓鱼观大桥
332506
2
鹿子坝1#-2#小桥
91688
3
鹿子坝大桥
188416
4
高桥大桥
338500
5
高桥中桥
62400
6
水河沟1#大桥2#大桥
285500
合计
1299010
推断性造价汇总表
序号
桥梁名称
鉴定总价(元)
备注
1
鹿子坝大桥
15120
合计
15120
推断性意见
附表5: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工队有争议的劳务施工价格鉴定表
钓鱼观大桥劳务价格鉴定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确认工程数量
施工内容和工序
鉴定结果
鉴定单价(元)
鉴定总价(元)
三
预制箱梁
3.1
20米箱梁
片
33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7100
234300
6.1
端隔板梁
跨
11
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支模、浇砼、拆模、整理
800
8800
6.2
湿接缝
米
440
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支模、浇砼、拆模、整理
80
35200
七
护栏工程
7.1
焊钢筋绑扎
米
446
护栏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整理
97
43262
八
桥面凿毛
8.1
桥面凿毛
㎡
1440
人工、凿毛、废渣运输、整理(10跨x20米长x9米宽)
7.6
10944
合计
332506
鹿子坝1#-2#小桥劳务价格鉴定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确认工程数量
施工内容和工序
鉴定结果
鉴定单价(元)
鉴定总价(元)
三
预制空心板梁
3.1
1#小桥13米空心板梁
片
7
未完成张拉工作
3500
24500
3.2
2#小桥13米空心板梁
片
16
未完成张拉工作
3500
56000
四
铰缝处理
4.1
鹿子坝2#小桥
道
14
铰缝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支模、浇砼
619
8666
4.2
鹿子坝1#小桥护栏焊接
米
26
护栏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整理
97
2522
合计
91688
鹿子坝大桥劳务价格鉴定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确认工程数量
施工内容和工序
鉴定结果
鉴定单价(元)
鉴定总价(元)
三
预制箱梁
3.1
20米箱梁
片
21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7100
149100
四
桥面铺装
4.1
端隔板梁
跨
7
制模、支模、浇砼、拆模、修补整理、绑扎、运输(未完成钢筋加工、焊接工作)
400
2800
五
护栏工程
5.1
焊钢筋绑扎
米
220
护栏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整理
97
21340
六
桥面凿毛
6.1
人工凿毛
㎡
1260
人工、凿毛、废渣运输、整理
7.6
9576
七
桥面铺装
7.1
桥面标高带(宽0.5m*厚0.12m)
米
140
制模、支模、浇砼、拆模、修补整理
40
5600
合计
188416
高桥大桥劳务价格鉴定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确认工程数量
施工内容和工序
鉴定结果
鉴定单价(元)
鉴定总价(元)
5.1
20米箱梁
片
35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7100
248500
六
桥面铺装
6.1
端隔板梁
跨
10
制模、支模、浇筑、拆模、修补整理、制作、绑扎、运输、焊接
800
8000
6.2
湿接缝
米
500
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支模、浇砼、拆模、整理
80
40000
七
护栏工程
7.1
焊钢筋绑扎
米
400
护栏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整理(其中***工队钢筋绑扎偏位)
105
42000
合计
338500
高桥中桥施工劳务价格鉴定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确认工程数量
施工内容和工序
鉴定结果
鉴定单价(元)
鉴定总价(元)
2.1
20米箱梁
片
8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7100
56800
三
桥面铺装
3.2
湿接缝
米
120
其中只完成了钢筋焊接(座谈笔录中为钢筋加工和焊接)
40
4800
3.3
端隔板梁
跨
2
其中只完成了钢筋焊接(座谈笔录中为钢筋加工和焊接)
400
800
合计
62400
水河沟1#大桥2#劳务价格鉴定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确认工程数量
施工内容和工序
鉴定结果
鉴定单价(元)
鉴定总价(元)
1.1
20米箱梁
片
18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7100
127800
二
2#大桥预制箱梁
2.1
20米箱梁
片
22
未完成吊装工作、张拉工作
7000
154000
六
桥面铺装(1#大桥)
6.1
湿接缝
米
90
其中只完成了钢筋焊接(座谈笔录中为钢筋加工和焊接)
40
3600
6.2
端隔板梁
个
2
其中只完成了钢筋焊接(座谈笔录中为钢筋加工和焊接)
50
100
合计
285500
附表6:原、被告无异议以及鉴定的劳务价格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无异议及鉴定意见
施工内容
施工数量
单价
总价
1.1
C30混凝土
m3
1#2#3#4#5#6#7#8#9#墩地系梁
95.18
175
16656.5
1.2
C20混凝土垫层
m3
1#2#3#4#5#6#7#8#10#墩地系梁
5
175
875
二、
盖梁
2.1
C30混凝土
m3
1#—10#盖梁
185.1
210
38871
三、
预制箱梁
3.1
20米箱梁
片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33
7100
234300
四、
墩柱
4.1
C30混凝土
m3
1#—10#墩柱
321.8
175
56315
五、
桥台
5.1
0#桥台
m3
桥台盖梁
38.4
210
8064
5.2
1#桥台
m3
耳背墙
24.5
210
5145
5.3
垫石
m3
1#—11#垫石
7.9
260
2054
5.4
挡块
m3
1#—11#挡块
5.96
260
1549.6
六、
桥面铺装
6.1
端隔板梁
跨
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支模、浇砼、拆模、整理
11
800
8800
6.2
湿接缝
米
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支模、浇砼、拆模、整理
440
80
35200
七、
护栏工程
7.1
焊钢筋绑扎
米
护栏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整理
446
97
43262
八、
桥面凿毛
8.1
桥面凿毛
㎡
人工、凿毛、废渣运输、整理(10跨x20米长x9米宽)
1440
7.6
10944
合计
462036.1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无异议及鉴定的
施工内容
施工数量
单价
总价
1.1
0#桥台C**片石混凝土
m3
0#桥台:基础+台身+下侧墙
249.8
100
24980
1.2
C30混凝土
m3
台帽、背墙
10.9
210
2289
二、
1#桥台
2.1
C30混凝土
m3
台帽、背墙
11.06
210
2322.6
2.2
C25片石混凝土
m3
1#桥台:基础+台身+下侧墙
252.5
100
25250
三、
预制空心板梁
3.1
13米箱梁
片
鹿子坝1#小桥,未完成张拉工作
7
3500
24500
3.2
2#小桥13米空心板梁
片
鹿子坝2#小桥,未完成张拉工作
16
3500
56000
3.3
垫石
m3
鹿子坝小桥
0.4
260
104
四、
铰缝处理
4.1
鹿子坝2#小桥
道
铰缝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支模、浇砼
14
619
8666
4.2
鹿子坝1#小桥护栏焊接
米
护栏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整理
26
97
2522
合计
146633.6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无异议及鉴定的
施工内容
施工数量
单价
总价
1.1
C30混凝土
m3
6-1墩柱
5.66
175
990.5
二、
盖梁
2.1
C30混凝土
m3
6#盖梁
18.51
210
3887.1
2.2
垫石
m3
1#-6#垫石
5
260
1300
三、
预制箱梁
3.1
20米箱梁
片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21
7100
149100
四、
桥面铺装
4.1
端隔板梁
跨
制模、支模、浇砼、拆模、修补整理制作、绑扎、运输(未完成钢筋加工、焊接工作)
7
400
2800
4.2
湿接缝
米
制模、支模、浇砼、拆模、修补整理(未完成钢筋加工、焊接)
280
54
15120
五、
护栏工程
5.1
钢筋焊接绑扎
米
护栏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整理
220
97
21340
六、
桥面凿毛
6.1
人工凿毛
㎡
人工、凿毛、废渣运输、整理
1260
7.6
9576
七、
桥面铺装
7.1
桥面标高带
米
制模、支模、浇砼、拆模、修补整理
140
40
5600
合计
209713.6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无异议及鉴定的
施工内容
施工数量
单价
总价
1.1
C30混凝土
m3
2#、3#、4#、5#、6#、7#、8#、9#墩地系梁
117.12
175
20496
1.2
C30混凝土垫层
m3
2#、3#、4#、5#、6#、7#、8#、9#墩地系梁
8
175
1400
二、
盖梁
2.1
C30混凝土
m3
6#、9#墩盖梁
38.11
210
8003.1
三、
墩柱系梁
3.1
C30混凝土
m3
5#、6#、7#,墩柱中系梁
20.33
210
4268.88
四、
墩柱
4.1
C30混凝土
m3
1#、2#、3#、4#、5#、6#、7#、8#、9#墩柱
466.03
175
74840.5
五、
预制箱梁
5.1
20米箱梁
片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35
7100
248500
六、
桥面铺装
6.1
端隔板梁
跨
制模、支模、浇筑、拆模、修补整理、制作、绑扎、运输、焊接
10
800
8000
6.2
湿接缝
米
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支模、浇砼、拆模、整理
500
80
40000
七、
护栏工程
7.1
钢筋焊接绑扎
米
护栏钢筋制作、绑扎、运输、焊接、整理(其中***工队钢筋绑扎偏位)
400
105
42000
合计
447508.48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无异议及鉴定的
施工内容
施工数量
单价
总价
1.1
2#桥台
m3
基础+台身+下侧墙
212.2
100
21200
1.2
1#桥台C**
m3
基础+台身+下侧墙
180
100
18000
二、
预制箱梁
2.1
20米箱梁
片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8
7100
56800
三、
桥面铺装工程
3.1
焊护栏
米
0
/
0
3.2
湿接缝
米
其中只完成了钢筋焊接(座谈笔录中为钢筋加工和焊接)
120
40
4800
3.3
端隔板梁
跨
其中只完成了钢筋焊接(座谈笔录中为钢筋加工和焊接)
2
400
800
合计
101600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双方无异议及鉴定的
施工内容
施工数量
单价
总价
一、
1#大桥箱梁
1.1
20米箱梁
片
完成吊装工作、未完成张拉工作
18
7100
127800
二、
2#大桥箱梁
2.1
20米箱梁
片
未完成吊装工作、张拉工作
22
7000
154000
三、
系梁
3.1
C30混凝土
m3
3#、4#、5#、墩地系梁
40.92
175
7161
3.2
C30混凝土垫层
m3
3#、4#、6#、墩地系梁
2.1
175
367.5
四、
墩柱
4.1
C30混凝土
m3
3#、5#,墩柱
129.3
175
22627.5
五、
中系梁、盖梁
5.1
C30混凝土
m3
3#,墩柱中系梁
6.28
210
1318
六、
桥面铺装
6.1
湿接缝
米
其中只完成了钢筋焊接(座谈笔录中为钢筋加工和焊接)
90
40
3600
6.2
端隔板梁
个
其中只完成了钢筋焊接(座谈笔录中为钢筋加工和焊接)
2
50
100
合计
316974
附表7:
320省道镇巴星子山隧道及引线工程LJ-1标段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工队劳务施工价格汇总表
序号
桥梁名称
劳务价格
备注
1
钓鱼观大桥
462036.1
2
鹿子坝1#-2#小桥
146633.6
3
鹿子坝大桥
209713.6
4
高桥大桥
447508.48
5
高桥中桥
101600
6
水河沟1#大桥2#大桥
316974
合计
1684465.78
附表8:应支付费用明细清单
序号
应支付费用内容
金额(元)
1
梁场场地建设劳务工程量费用
96843
2
钓鱼关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522
3
桩基处理按桩数量及人工劳务费用
4958
4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工具、千斤顶费用
4560
5
项目部借用***劳务班组串筒、漏斗费用
1910
6
钓鱼观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62036.1
7
鹿子坝1#—2#小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46633.6
8
鹿子坝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209713.6
9
高桥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447508.48
10
高桥中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101600
11
水河沟1#大桥2#大桥劳务工程量费用
316974
12
2020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42290
13
2021年***班组帮助项目部施工零工费用
2250
14
报废13米空心板人工费(3片*3500元/片)
10500
15
报废20米箱梁人工费
7100
16
误工损失
141720
合计
2043118.78
附表9:应扣除费用明细清单
序号
应扣除费用
金额(元)
1
高桥大桥1-2墩柱穿杠钻孔费用
600
2
高桥大桥7-1墩柱穿杠钻孔费用
1100
3
高桥大桥7-1墩柱浇筑混凝土高出0.28米破除人工费用
300
4
小河沟2#大桥5-2墩柱穿杠孔预留位置不正确重新打孔费用
600
5
2022年梁场***拿走大电镐一台
880
6
项目部借材料(焊条)费用(30件×140元/件)
4200
7
高桥大桥6-10跨边梁吊装孔未留置后重新打产生费用
4000
8
钓鱼关大桥部分边梁未留置排水孔产生费用
2400
9
鹿子坝1#小桥空心板与之私自接路灯电源产生的费用
2205
10
钓鱼关大桥台凿毛永康压机是不加机油导致机头拉缸拉瓦更换机头费用
1500
11
水河沟一号大桥所有边梁未留置排水孔产生费用
4700
合计
2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