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内0526民初3896号
原告:,住址:***鲁北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占某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鲁北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鲁北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朝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某诉被告朝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某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某收到通知书至今未交纳。因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