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8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302881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军,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3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举了新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3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庄河市人民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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