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一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原审被告:都兴海,无职业。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裁定,**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逄春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唐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