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恢1391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临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886152-4
法定代表人:孙公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
被执行人: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组织机构代码:77302881-4
法定代理人:韩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大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4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5394225.5元及利息,执行费17765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三寰大街666号1-6层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3581.7平方米,房权证号:20××75),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三寰大街668号1-6层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3580.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20××76),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文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