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华通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大连大华通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2210号
原告:闫旭,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原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启麟,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仁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仁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大华通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大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260327061。
被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闫旭、**与被告大连大华通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大华通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主诉权所有做的处分,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闫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