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3407号
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22)辽028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其中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072元;
三、划拨或履行全部执行标的后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徐海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新庄
书 记 员 曹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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