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1138号
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16657J。
法定代表人:于长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缴纳诉讼费735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诉讼费73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产等财产,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美
执行员 张瑞昌
执行员 孙 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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