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追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1139号之二
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16657J。
法定代表人:于长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777元。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2777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辽0283执1139号之一执行裁定,限额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777元(实际可用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财产性保险、公积金、股票、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美
执行员 张瑞昌
执行员 孙 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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