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大连北黄海临港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本院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大连庄河支行
账号:34×××78
执行员 徐海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于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