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诗、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诗
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需续行冻结的,需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轮候冻结的自在先冻结失效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海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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