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202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被执行人:大连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2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5年01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