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5808号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539号7号楼D-4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孜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V区136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孜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