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芬志国、大连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初字第8632号
原告高海民,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男,年龄不详,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大连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民诉被告***、大连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海民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海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